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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口腔医院医药领域腐败问题线索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3-09-15    作者:     来源:     点击:

近期,佳木斯大学附属口腔医院全力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医药领域腐败问题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0部门《关于开展全国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医急发(2023〕19号)和黑龙江省医药卫生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方案以及佳木斯大学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方案要求,根据《佳木斯大学附属口腔医院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工作要求,征集相关线索:

一、医药领域以权寻租的腐败问题。

1.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向行政相对人及相关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2.违规向药品企业、中介机构收取讲课费、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违规收受行政相对人及相关单位的现金、有价债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

3.在项目招采、基本药物等目录的编制、医药公司生产或代理的药品耗材进入医保目录、招采价格确定、医学科研项目申请、新药申报、新药临床试验以及新药生产批件申报等过程中,泄露应保守的工作秘密以牟取利益。

4.违规干预第三方医学检验实验室设置及核酸检测、基因检测等审批工作和业务监管;违规干预医药机构申报医保定点的审评和考核监督等事务,以及在医疗费用的审核和拨付等工作过程中牟取利益的问题。

5.对管理对象在行政许可、日常监督和行政执法方面提供照顾以牟取利益,利用行政执法权,吃、拿、卡、要等问题。

二、医疗卫生机构内“关键少数”和关键岗位的腐败问题。聚焦药品、器械、耗材“带金销售”等易发多发腐败问题。

1.在医疗设备、耗材、药品等招采时,在品类确定、招标文件编制等环节,设置倾向性、单一性和排他性参数;在付款资金审批环节,认为影响资金拨付进度等方面的问题。

2.存在异常采购行为的医疗机构内,作出采购建议和决定人员的问题,尤其是医疗机构内参与药品、器械、耗材招采的临床科室、药剂科等兼具专家及行政职务的重点人员,在药品耗材采购和使用过程中的违规违法行为。本人或其亲属在医疗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担任高管、独立董事等具有重大利益关系职务的院长、科室主任或专家,在相关产品进院、招评标、采购、院内重大经济活动等工作中违规查收、干预招标等不法行为。

3.无正当理由采用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等级为“中等”“严重”及“特别严重”企业的涉事产品,违规线下采购的产品。全部或部分自费特殊药品耗材等,在购销计划申报、采购审批、配送等环节中的行贿受贿问题。特别是已有低价产品在售,仍以各种名义申报备案(议价)采购高价非挂网产品的。

4.未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私设小金库用于个人或少数人私分,接受服务对象安排付费活动的问题。

5.医药集中带量采购覆盖的药品耗材中,不参加集中采购,或参加但中选产品未进院、未按协议量使用中选产品,大量采购高价非中选产品及涉及的“带金销售”等情形,特别是种植牙等群众反映突出的领域。

三、接受医药领域行政部门管理指导的社会组织利用工作便利谋取利益的腐败问题。

1.强行收费服务、只收费不服务、以“捐赠”或参会名义变相摊牌等问题。

2.以举办会议、学术活动名义强行索取赞助,或以学术会议为幌子,为医药企业非法输送利益提供平台的问题。

3.利用业务主管部门委托事项或行业影响“搭车收费”,违规举办各类会议讲座、编印材料并牟取利益等问题。

4.违规接受医药企业等捐赠或资助,违规收取或使用会费等问题。

5.违规开展评比、表彰、达标等活动或开展手续、资质、认证,并借此向参与对象收取费用或“搭车推销”的问题。

四、涉及医保基金使用的腐败问题。

1.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等主观故意行为中的腐败问题。特别是高值医用耗材,用后丢弃的一次性耗材、骨科植入后难核验耗材等耗材的串换问题。

2.公立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不通过医药集中采购平台采购全部所需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线下采购金额过大频次过多,以及在高值耗材管理、内部基础管理、监管能力建设等方面存在的腐败问题。

3.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行为中的腐败问题。

4.虚计精神状况检测、血液透析、针灸、推拿等诊疗服务次数,篡改肿瘤患者基因检测结果,虚增收费项目等行为中的腐败问题。

5.定点医疗机构组织引导患者到院外自费购买药品、转嫁费用中的腐败问题;与医药企业开展不正当合作,篡改基因检测报告等为欺诈骗保提供便利的腐败问题。

五、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在购销领域的腐败问题。

1.假借咨询费、讲课费、推广费等各种名义或形式给予医疗机构或其内设科室、从业人员回扣的行为。

2.假借学术会议、科研协作、学术支持、捐赠资助进行利益输送的不法行为。

3.利用各种途径和方式,违规购买药品、医用耗材等用量信息的行为。

4.为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安排、组织娱乐性活动或支付相关费用等行为。

5.组织参与串换药品耗材、篡改基因检测结果等欺诈骗保行为。

六、医务人员违反《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的问题。

1.假借学术讲座、科研合作、临床试验、无偿捐赠等方式,收受生产经营企业给予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礼品等回扣的问题。

2.对号源、床源、用药等医疗资源或检查、手术等诊疗安排具有决定权的科室主任、护士长等重点人员,利用职位影响,谋取个人利益的问题。

3.通过网上开药提成、非法直播带货获利、利用执业之便开单提成等其他商业回扣问题。

4.利用医疗资源损公肥私或收患者及其家属“红包”等谋取个人不当利益的行风问题。

5.经线上或线下途径转介患者,向患者强制或变相强制推介基因检测、院外购药等各类第三方服务的不正之风行为。

落实“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政策,根据问题性质由各相关科室、医院工作专班或医院党委研究提出处置意见,依规依法进行处置;涉嫌违纪违法人员,按程序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公安机关处理;对认错态度良好的医学专家,在符合纪律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给予宽大处理。

举报渠道:

(一)省教育工委、省教育厅

举报电话:0451-53610532

举报邮箱:fsyyjzzz@163.com

举报信箱:省属高校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哈尔滨市南岗区红军街75号)

邮编:150001

(二)佳木斯大学投诉举报渠道

举报电话:0454-8618388

举报电子信箱:jmsdxyyfbzz@163.com

邮寄地址:佳木斯大学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佳木斯市向阳区大学路371号)电话:0454-8618388邮编:154007

(三)佳木斯大学附属口腔医院

举报电话:0454-8625871

举报邮箱:18724224168@163.com

jdkqjjw@163.com

邮寄地址:佳木斯大学附属口腔医院(佳木斯市郊区红旗街522号)

邮编:154002

举报时限:

2023年9月至2024年6月,受理时间:工作日8:00-11:30 13:30-17:00

医务科

纪检监察科

2023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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